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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成长的必经之苦:律法
2022/4/27 14:33:18
读者:5912
■玛拉基

生命成长的必经之苦:律法

 

文/玛拉基

《生命季刊》第88

 

耶稣说: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划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马太福音 5:17-18)

 

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罗马书 3:31)

 

本文继《生命季刊》86期《生命成长的秘诀:十字架》之后,重点探讨律法与生命成长的关系,特别是罗马书第七章的解经。

 

 律法与圣经

 

 律法(Torah)通常是指摩西五经。律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圣约。律法强调人当尽的本份,而约强调神与人的关系。律法的总纲是爱,包含爱神和爱邻舍(马太福音22:38-40)。律法的概要是十诫,概括如何爱神和爱邻舍。律法的内容也可以分为三类:道德律(十诫)、 仪式律、民刑律。实际上,这些划分是一步一步递进的。仪式律具体解释十诫的前面四诫,指导神的子民全心爱神;民刑律具体解释十诫的后面六诫,指导神的子民爱邻如己。爱不是在律法之上,也不是在律法之外。爱是律法的总纲、精神、本质、和目的。律法是爱的体现、实现、定义和标准。律法具体定义了什么是爱,怎样在每天的生活中实现对神的爱和对人的爱。

 

律法是圣经的根基。从律法的角度讲,摩西五经是律法的设立,历史先知书是律法的执行,新约是律法的成就。加略山主耶稣的十字架不是西乃山之约的否认,而是西乃山之约的成就。借着以色列人不断犯罪、执迷不悟、最终被神审判、亡国被掳的历史,旧约圣经以律法为基础彰显了神的属性、威严和神圣,揭示了人的全然败坏和罪的严重性:除了神在基督里的拯救,别无出路和盼望。

 

基督是圣经的目的。从基督的角度讲,旧约是基督的预言、预备、预表,福音书是基督的彰显,使徒行传是关于基督身体的扩张,新约书信是关于基督身体的成长,启示录是关于救恩和律法的完全成就。神借着律法启示了祂的属性、祂造人的目的以及人当尽的本份。神也借着基督继续启示祂的属性,也成就了祂造人的目的。在这个过程当中,神的儿子基督被荣耀被高举,神自己也在祂儿子里得荣耀,神的选民也得蒙拯救。

 

律法和福音是一体的,旧约和新约也是一体的。离开神所启示(Revelation)的律法认识神,人所认识的神就是自己想象和期待(Imagination and Expectation)的“神”,就是自己所造的“神”,而不是圣经所启示的神。“圣经是神话语的纯正规模。只有用神的话语建立起来的信仰原则才能引导信徒每天的生活,才能分辨那些似是而非的教训。” 1

 

新约或者神的救恩不是降低神的标准,废掉神的律法,而是让我们有力量达到神的标准,遵行神的律法。神说:“我必将我的灵,放在你们里面,使你们顺从我的律例,谨守遵行我的典章。”(以西结书36:27)

 

而罪人所理解的恩典常常是降低标准。我不懂英文,找找老师,通融通融,以特别学生处理,也能毕业,混个文凭,招摇撞骗。我欠了别人钱,感谢主!我们都信主了,钱也不用还了……。这是被罪所扭曲、所利用的恩典!这是极其可怕的山寨版“福音”!称义的目的是成圣,信心的果子是善行,善行的标准是律法。福音关乎基督徒的所信和神的应许,律法关乎基督徒的所行和神的诫命。对一个基督徒而言,最基本的就是相信神的应许,遵行神的诫命。2

 

 律法与称义:让人知罪

 

 称义是一个法庭和审判术语。审判有两个要素。第一个要素是审判的标准或法律。第二个要素是受审者的行为,看其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所以,称义与否就是按照律法,根据行为判决某个人是义人还是罪人。神“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罗马书2:6)。神审判的标准是神的律法。“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约翰一书3:4)人有没有罪不取决于人的标准,而是单单取决于神的标准,就是祂的律法。人对神的律法的遵守必须是完全的、持续的、永久的(雅各布书2:10)。但是,除了耶稣之外,没有一个人能做到。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罗马书3:20a)。人在神面前称义只有依靠耶稣基督的代赎,而且基督是按照律法的预言和预表成为赎罪祭。

 

所以,律法最基本的功用就是让人知罪,定义什么是罪。真正的悔改是在圣灵的光照下,在神的律法面前,认识神的标准、公义、审判,按照神的律法面对罪、看待罪、对待罪、恨恶罪,单单信靠基督以求罪得赦免和战胜罪恶。“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加拉太书 3:24)如果没有律法,罪的定义和神的审判就无从谈起,悔改、信心和称义也无从谈起。不真正认识神的公义和审判,就无法真正认识神的慈爱和拯救。所谓的“恩典”就容易沦为廉价的恩典,让罪人缺乏对神的敬畏。所谓的“信徒”就容易是“闲杂人”,混乱、误导甚至操纵教会(出12:38;民11:4;尼13:3)。

 

 律法与成圣:必经之苦

 

 解经:“我真是苦啊!”(罗马书7:24)

 

从教会历史看,前三个世纪的教父普遍认为“我真是苦啊”写的是非基督徒的经历。继奥古斯丁之后,中世纪的神学家和宗教改革时期的改教家基本上都认为是指基督徒。3  Robert Haldane, Charles Hodge, Robert Govett, W.M. Plummer, Charles E. B. Cranfield,  John Murray, James Dunn, Leo Morris, John MacArthur, John Piper, Grant Osborne 等近现代的新约学者或牧者也都认为“苦人儿”是基督徒。这也是改革宗和路德宗迄今为止的主流观点。莱尔更认为这是成熟的追求进深的基督徒的经历。4 但最近的一个关键转折是 Douglas Moo在1996年所著的《罗马书解经》中,根据历史、语法和文本解经,符合逻辑地论证“苦人儿”是非基督徒。5 Dr. Moo之后的几个重要的罗马书解经家Thomas Schreiner, Colin Kruse, Richard Longenecke 等也都持同样的观点。

 

笔者认为“我真是苦啊”指的是基督徒。首先,某些学者主张“我真是苦啊”指的是非基督徒,其主要依据是罗马书7:14“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或译:我是属肉体的,已经被卖在罪之下)。他们认为重生的基督徒不可能继续处在属肉体、罪之下的状态。6 但是,他们忽略了称义的客观地位和成圣的主观经历之间的区别。真正信主的基督徒在称义的地位上,的确已经被拯救出来。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信主之后,我的罪都自动解决了,比如上网瘾、游戏瘾、电视瘾、怒气、贪婪、嫉妒、懒惰等罪。面对具体的罪行或者罪习,基督徒典型的经历依然是“在罪之下”。基督徒依然需要逐一不断地因着圣灵的光照,借着律法,对于罪的可怕有切肤之痛,屡战屡败,屡败屡战,亲身经历“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不可能靠着肉体遵行神的律法。经历了这样的破产,然后才有可能随从圣灵,遵行神的律法。而且,“属肉体”这个词语在新约其它地方也都是指基督徒(哥林多前书3:1, 4; 彼得前书2:11)。

 

第二,一个非基督徒不可能“按照里面的人,喜欢神的律法”(罗马书7:22)。“里面的人”在以弗所书3:16和哥林多后书4:16都是指基督徒。

 

而且,罪人最根本的问题是自义,罪人最大的盲点是不知罪。罪人除非重生,否则就不可能认识到,也不会承认和相信 “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而“对罪敏感警醒”、“为罪忧伤痛悔”、“与罪持续争战”是真正蒙恩之基督徒的标记。把罗马书第七章解释成非基督徒的经历美化了人的本性,高举了人的道德,否认了原罪和全然败坏的教义。Dr.  Longenecke在其最新、也代表了最高学术水平的罗马书解经书里,把罗马书第七章解释成是人类普遍或共同的困境,是明显违背圣经的。

 

第三,罗马书第七章大概分成七段:7:1-4, 5-6, 7-8, 9-13, 14-17, 18-20, 21-25,描写越来越具体,越来越生动,越来越具有经历性,写的是基督徒从挣扎到刚强,从跌倒到得胜,从依靠自己到依靠基督转变的主观经历,从称义的客观地位到成圣的主观经历之实行、实化、实现的过程。8 比如,罗马书7:5, 8, 11是对应的,都讲到“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罗马书7:11)。

 

第四,罗马书第七章的的上下文是讲成圣的。罗马书第六章到第八章是一个整体,第七章和第八章是具体解释第六章的。弟兄姐妹经常引用罗马书6:11节:“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稣里却当看自己是活的。”但问题是,怎样才能做到呢?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有罗马书第七章“我真是苦啊”自我破产的真实经历,然后借着“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才能做到。这不是靠着自律或自己的努力能做到的。

 

 律法在成圣中的功用

 

 “我真是苦啊”这“苦人儿”,是指基督徒还是非基督徒?这个问题重要吗?至关重要! 如果把罗马书第七章理解成为非基督徒的经历,就在实际上忽略了称义与成圣的区别。称义是一次性的、完全的、永远不变的,每个人都一样,没有任何区别,都是100%。但是,成圣是一个过程,不断走向完全,但离完全越近,越发现自己不完全,而且会有反复、波折、起伏、高低的漫长挣扎。每个人的光景也都非常不一样。如果剥夺了罗马书第七章与基督徒的联系,就抹杀了从客观地位到主观经历的实化过程,剔除了基督徒挣扎、软弱、屡败屡战的成圣经历,让我们在成长的道路上面对自己的软弱无所适从,不知所措,要么怀疑救恩,自暴自弃,要么藏着掖着,甚至弄虚作假。9 

 

有的布道家或基督徒有意无意地美化基督徒的经历,从来不讲“我真是苦啊”,而总是讲:“我真是平安啊!我真是喜乐啊!信主真好啊!”的确,如果他没有真正重生得救,认罪悔改,他就没有“我真是苦啊”这样的经历。他从来没有真正面对神的律法,从来没有借着神的律法真正面对神,真正面对自己的罪。所以,所谓的“平安”是假平安,所谓的“活”是假活,这就是“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罗马书7:9a)。但是,当圣灵使用神的律法光照一个人,让他原形毕露时,他就真死了。这就是“见光死”,“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罗马书7:9b)。经过“真死”和“真苦”(罗马书7:9b, 25),才有可能“真活”,“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罗马书8:4)。

 

尤其重要的是,认为“苦人儿”是非基督徒也忽视了律法在成圣中的关键作用。律法不仅定义什么是罪(Definition of Sin),而且也显明罪的可怕(Sinfulness of Sin)、罪的深刻(Depth of Sin)、罪的欺骗性(Deceitfulness of Sin)、罪的权势(Power of Sin),让我们认识和经历自我的全然败坏、全然绝望、全然破产,从而依靠基督,随从圣灵,战胜罪。律法激活了内在隐藏和隐蔽的巨大罪性,让罪的能力和杀伤力发挥出来,显明出来,因为“罪的权势(或译:能力)就是律法”(哥林多前书15:56)。肉体甚至借着良善的律法让我以为罪是可以靠着一套外在的完美的标准、神学、体制解决的,欺骗我依靠肉体遵行神的律法。“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罗马书7:13)。

 

只有当圣灵强劲动工时,神的律法才能真正在我们心中树立起来,神才能真正在我们心中树立起来,我们才能真正把神当神,按照神的启示(Revelation),而不是按照自己的想象(Imagination)面对神、认识神,对着神的律法这面镜子认识自己,认识罪,面对罪,恨恶罪,对付罪,认真严肃地遵行神的律法。罪才能真正被挑战和激发,罪的强大和可怕才能表现出来,才能清楚地被看到和经历到。罪和自我才能原形毕露,自我才能真正倒塌,基督才能真正在我们心中树立起来,我们才能深刻地认罪悔改,真正信靠基督,经历基督的真实和圣灵的大能,战胜罪,舍己遵行神的律法。10

 

“我借着律法向律法死,使我可以向神活着。”(加2:19)因为对罪和对己的恨恶、忧伤、痛悔、绝望而产生的发自内心的对基督的巨大期待、盼望和信心,是神莫大的恩典和圣灵的工作。这样的巨大期待、盼望和信心是成圣的必须,也是成圣的强大力量。让我们竭尽所能对自己和罪说不,竭尽所能抓住一切机会来到主面前亲近主。这样的巨大期待、盼望和信心是治死罪所必须的。否则,就不可能治死罪,其它的努力也都是无效和假冒为善的。 众人都在摸主,但只有存着这样巨大期待、盼望和信心的血漏妇人摸着了主。罪对你有多苦,基督就对你有多甜(How Christ is sweet to you depends on how bitter sin is to you.  Without bitterness of sin there is no sweetness of Christ.  Knowledge of sin without bitterness of sin is deceitfulness of sin.)。11 真正的成长就是发生在圣灵带领我们认识到、经历到神的律法必须要遵守而自己又没有任何可能完全真正遵守的时刻。

 

所以,罗马书第七章是第八章必须的预备。没有第七章圣灵光照下、律法面前自我的破产,就没有第八章随从圣灵和律法之义的成就。“福音的目的是要让罪人转向基督。但达到这一目的必经之路是让罪人知道和经历不倚靠基督的痛苦和绝望”("The end of the ministry of the Gospel is to bring sinners unto Christ.  The way to this end lies through the sense without Christ.")。12 我们在多大程度上真正倚靠基督取决于在多大程度上真正不倚靠自己,取决于自我真正破产的程度。律法是生命成长不可或缺的必经之苦。13“律法是圣灵手中的杖,让我们认识罪的深刻、可怕、欺骗性,从而使我们真正谦卑下来,真正信靠基督。”14 律法是福音的预备,福音是律法的成全。“我借着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神活着。”(加拉太书2:19)所以,罗马书第七章和第八章都是圣灵和圣道的交互共同作用。律法之所以发挥正常功效,恰恰也是因为圣灵作工, 15“随从圣灵”也一定是“使律法的义成就”(罗马书8:4)。

 

而且,任何一个罪都不是靠自己可以战胜的,都需要有罗马书第七章和第八章的经历:痛苦挣扎,从而随从圣灵。没有一个基督徒可以说,我现在到了罗马书第八章,不需要第七章了。信主、聚会、事奉多年以后,我们有没有终于发现我还是如此深情地爱着自己、而不是爱着神呢?恰恰是在我要舍己的时刻,我却发现“己”是我的最爱!“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死的身体呢?”(罗7:24)16 所以,罗马书第七章和第八章是基督徒一生的概括。“真正与基督相交的基督徒每天每时每刻都在这样叹息。与基督越亲近,越发现自我的败坏,越渴望得蒙拯救。只有当光足够强大时,房间的肮脏才会显明。同样,只有我们真正进入基督的同在时,我们才被光照而知晓自己里面根深蒂固、醍醐灌顶的罪性和污秽。这样的发现让我们每一个人都呼喊: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死的身体呢”(罗7:24)?  基督徒的一生就是不断发现自己的罪是何等大和神的恩典是何等大的一生。我的罪总是超乎我的想象,神的恩典也总是超乎我的想象。”17 只有身体复活除去罪性之后,在新天新地里,基督徒才能完全遵行神的律法,“尽心、尽性、尽意爱神,爱人如己”(马太福音22:37-40)。综合律法与福音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律法的功用

Sin

恩典/救恩/福音

基督

圣灵/基督徒

罪的定义

罪行

赦免罪/称义

十字架

信主

罪的深刻/欺骗性

罪的权势

战胜罪/成圣

复活

成长

罪消除后的状态

罪性

除去罪/荣耀

再来

复活

 

律法与成圣:行为标准

 

律法也是善行的标准。耶稣说:“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划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太5:17-18)登山宝训是主耶稣亲自阐述的内在重生的基督徒(八福)外在作盐作光的标准。这标准就是神的律法。主耶稣不是反对律法,也不是反对遵行律法,而是反对靠自己理解和遵行律法。祂给出了对律法最权威、最正确的解释,鼓励众人遵行神的律法,也警告众人尤其是传道人不遵行律法的严重后果。耶稣面对试探,总是说“经上记着”,具体指的都是旧约或律法。新约作者也经常引用旧约。这都表明律法对基督徒依然是有效的。但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律法发挥行为标准的功用取决于律法显明罪之深刻性和欺骗性的功用,取决于对基督的默想、爱慕、信靠。否则,就很容易陷入假冒为善。

 

很多弟兄们姐妹都很追求成圣,但成圣的标准是什么?有人说,成圣的标准是效法基督?但什么是效法基督?怎么知道是在效法基督?主耶稣的一生都是以律法为行为标准。律法是分辨何为效法基督和荣耀上帝的标准。如果违背神的律法,那就根本不是效法基督,一定也不荣耀上帝。有人说,主耶稣的教导超越了律法,这是不符合圣经的。主耶稣呼召那个少年官变卖一切跟随他(马可福音10:21),不是法外立法,而是根据律法“爱人如己”,并且借着神的律法显明他隐藏的偶像和深度的自义。

 

有的弟兄姐妹也很强调圣灵的感动。但并不是所有的感动都是来自圣灵。随从圣灵所成就的正是律法的义,“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罗马书8:4)。律法的目的是让我们谦卑下来,不靠肉体,而福音的目的是让我们有能力遵守神的律法。我们是从律法到圣灵,再从圣灵到律法;从律法到福音,再从福音到律法。律法把我们带到福音那里,福音又把我们带到律法那里(The Law sends us to Christ and Christ send us to the Law)。18 在传讲福音时,我们宣讲神的律法,让人知罪悔罪,从而因信称义。在人信主之后,我们依然要宣讲神的律法,作为基督徒感恩生活的指南。 19

 

有些弟兄姐妹或布道家经常提及异象、异梦或奇异的经历,但生活不圣洁,而且拒绝悔改。有的布道家甚至打着神的旗号,以恩典赦罪、因信称义的名义,说主耶稣都原谅他了,你们还能怎样?犯罪的人不认罪悔改,却要求被伤害的人饶恕原谅,不要扔石头,否则就没有爱心。以爱心宽恕之名,行包庇罪恶之实,还不如鲁索:“我虽然无耻,但是我很坦诚。”华盛顿说:如果有人声称爱国或爱神,却说谎,他的爱国和爱神都是假的。同样,如果有人声称属灵或爱主,却违背神的律法,他的属灵和爱主也都是假的。假先知的标记就是“不法”(Lawlessness, 马太福音7:23)。律法是神的话,立定在天,永不改变,而且因为人是有罪有限的,从而必须要有一个客观标准。20 如果基督徒淡化、降低、甚至摈弃神的标准,那一定会建立自己的标准,一定会姑息养奸,纵容罪恶,甚至是非不分,黑白颠倒,“称恶为善,称善为恶”(以赛亚书5:20)。

 

有些弟兄姐妹对律法很反感,一提遵行律法,就认为是律法主义。律法主义的基本定义是靠着行律法而称义。基督徒遵行神的律法,首先不是为了要称义,而是因为称义之后要有好行为。其次,基督徒是在基督里遵行神的律法,21不需要再献祭,但需要根据律法所要求的圣洁敬拜神。第三,基督徒是靠着圣灵遵行律法,而不是靠着仪文(罗马书2:29)。第四,基督徒遵行律法所追求的是爱,包括爱神和爱人(马可福音2:27-28)。

 

还有的弟兄姐妹对律法反感是因为对某些经文的误解,以为不靠律法称义就意味着不用遵守律法了。但圣经说:“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罗马书 3:31)另外,个别经文的翻译可能会引起歧义,读起来给人的感觉是律法很负面,比如希伯来书7:19:“律法原来一无所成”,这节经文也可以这样翻译:律法从来没有使什么达到完全,不是说律法没有任何功用。

 

但是,也要避免简单地把随从圣灵等同于遵行律法。有人说,随从圣灵就是遵行圣经的教导。但罗马书第七章已经清楚表明,靠自己不能遵行圣经的教导,所以才需要随从圣灵。所以,随从圣灵一定不会与圣经矛盾,但与遵行律法不能混为一谈。遵行律法关乎外面的客观命令,随从圣灵关乎里面的主观经历。这里外两方面的结合在神所定的环境中实现和体现,也受环境的约束和确认。如下图所示。22 这三个方面都很重要。只强调圣经,容易陷入律法主义和道德主义;只强调圣灵,容易陷入神秘主义和个人主义;只强调环境,容易陷入实用主义和官僚主义。合乎圣经、合神心意的信仰,一定是三个方面的平衡。

 

 

结 论

 

 罗马书第七章解经方向的转变是目前福音派学术界的巨变之一,其重要性不亚于保罗新观的出现和影响。这表明理性主义已经成为解经的主导,基督徒的主观经历已经基本上从解经中退出,从而从根本上动摇和改变了基督徒的解经框架、具体解经、成圣观和成圣经历。而另外一位新约学者Gordon Fee的观点,“凡是新约没有重申的旧约诫命,基督徒都不用遵守”,23 也从根本上否认了旧约律法的权威,从实际上废掉了神的律法,违背了主耶稣清楚的教导:“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马太福音5:18)。既然一切都以新约为准,只读新约就可以了,旧约就不用读了。这样,就把圣经的四分之三都砍掉了。正确的原则应当是,凡是新约没有明确废止的旧约诫命,基督徒都当遵行。

 

律法是基督徒成圣的必经之苦,也是基督徒成圣的客观标准。基督徒怎样才能做到“随从圣灵”呢?其起点就是圣灵使用律法让基督徒深刻经历自我的破产。基督徒怎么知道是在“随从圣灵”呢?其标准就是“律法的义”。如果拿走神的律法,基督徒成圣就无从谈起,也无从判断。苏格兰牧者Alexander Whyte拒绝出版任何的罗马书解经书,如果该解经书认为罗马书7:14-25描写的是非基督徒。24 清教徒Samuel Bolton 也说:“福音的宣讲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是救恩的应许,第二是律法的确认”("The preaching or doctrine of the Gospel contains two things, first the promise of grace, and second, the confirmation of the Law")。25 

 

注释:

1. 王峙军:《十字架的道理》(芝加哥:生命出版社,2013),197页.

2. A. W. Tozer, Paths to Power: Living in the Spirit's Fullness (Camp Hills: Christian Publications), 20, 25.

3. Charles Hodge,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65), 239-240. 

4. J. C. Ryle, Holiness, (Faverdale North, England: EP Books, 1979), xxii.

5. Douglas Moo,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The New International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 (Grand Rapids: WM. B.  Eerdmans, 1996), 447-448.

6. Moo,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448. 

7. Richard N. Longenecker, New International Greek Testament Commentary,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Grand Rapids: Eerdmans, 2016), 673.

8. Martin Llyod-Jones, Romans: The Law, Chapter 7:1-8:4 (Carlisle: Banner of Truth, 1974), 111. 

9. Walter Marshall, The Gospel Mystery of Sanctification (Grand Rapids: Reformation Heritage, 2010), 72.

10. C. E. B. Cranfield, International Critical Commentary, Romans 1-8, (London: Bloomsbury/T & T Clark International, 2004), 341-342.

11. John Owen, The Mortification of Sin, Works of John Owen, vol. 6 (Carlisle: Banner of Truth, 2009), 15.

12. David Clarkson, The Works of David Clarkson (Carlisle: Banner of Truth, 1988), 3.

13. Ernest F. Kevan, The Grace of Law: An Study in Puritan Theology (Grand Rapids: Soli Deo Gloria, 2003), 87-88.

14. Samuel Bolton, The True Bounds of Christian Freedom (Carlisle: Banner of Truth, 1964), 86. 

15. John Owen, Communion with God, Works of John Owen, vol. 2 (Carlisle: Banner of Truth, 2009), 95.

16. Arthur W. Pink, The Christians in Romans 7 (Pensacola: Chapel Library, 2000, http://www.chapellibrary.org/), 7.

17. Arthur W. Pink, The Law and the Saints (Petersburg: Pilgrim Brethren, 1993), 26-37.

18. Samuel Bolton, The True Bounds of Christian Freedom, 72.

19. Zacharias Ursinus, The Commentary on the Heidelberg Catechism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54), 472.

20. Kevan, The Grace of Law, 69, 196-197.

21. 王志勇,圣经圣灵与圣徒, II (Albuquerque: RunUP America INC, 2018), 270.

22. John Frame, Systematic Theology, An Introduction to Christian Belief (Phillipsburg: P&R, 2013), 971. 

23. Gordon D. Fee and Douglas Stuart, How to Read the Bible for All Its Worth (Grand Rapids: Zondervan, 2003), 167.

24. Derek Thomas, Let's Study Revelation (Carlisle: Banner of Truth, 2003), 160.

25. Bolton, The True Bounds of Christian Freedom, 64. 

 

 

玛拉基  来自中国大陆,传道人,现居北美。